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干部廉政教育谈话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工作“关口前移”,筑牢机关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谈话”是指院党组或纪检组领导同志,根据上级要求和党组研究意见,对本单位谈话对象所进行的与履职有关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本院提拔和交流担任中层正、副职务以及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新任检察官以及新近进人员。
第四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方面的教育。
(二) 新任职岗位的情况及对本人的要求。
(三) 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四) 听取本人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填写《任职廉政承诺书》。承诺内容为:
(一) 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任中层正、副职的领导干部在抓好本部门干警工作同时,如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 如何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做到廉洁自律。
(三) 如何克服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第六条 谈话实行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必要时由纪检组指定人员做谈话记录。
第七条 谈话时间一般在组织正式任命后十天内进行。谈话前,由纪检组将谈话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第八条 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所提的文字材料,随同谈话对象填写的《任职廉政承诺书》,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