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休假。
第三条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和职工,可享受带薪休假(年休假)
第四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视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否则算自动放弃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后请事假、或病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安排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双方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含往返时间。
第六条 凡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结婚的,给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可加假至15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不另给假期。婚假期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含往返时间。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第七条 正常产假为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满24周岁)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另加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小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小产假;
凡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有关规定休假。
产假和节育假期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八条 因患病不能上班的,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可请病假。
第九条 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去世的,给丧假3天。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含往返时间。
第十条 因私事需要处理而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全年请事假不能累计不能超过30天。
需请事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年休假不足再请事假。
第十一条 参与司法考试给予一个月学习假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年休假中相应减扣。学习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二条 凡需请(休)假的,先由本人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工二联,第一联为审批联,由政工部门备案;第二联为回执联,批假后由请、休假人交所在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 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统筹安排,报分管的院领导审批,政工部门审核备案。
(二) 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等由各部门分管的院领导审批,政工部门审核备案。
(三) 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政工科备案;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政工科备案。3天以上的,由检察长审批,政工部门备案。病假参照事假规定审批。
(四) 各部门领导请(休)假,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正职还必须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三条 请(休)假人将审批同意的请(休)假条第一联交政工部门,政工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填写批假通知第二联,交请(休)假人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请(休)假人需在假期已满的第二天(节假日顺延),到所在部门及政工部门销假,否则按超假计算。
第十五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期间,各项工资、津贴和补助照发。
第十六条 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出国、出境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因公负伤请假的除外)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发超出天数的本年度除工资和阳光津贴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
第十八条 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扣发本年度除工资和阳光津贴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无特殊情况未请假后超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不满15天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年度除工资和阳光津贴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