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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鼓励干警参加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鼓励干警参加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本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在职攻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工作安排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警应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三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与一次1个月备考应给学习假。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销不超过3000元的购书、培训、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获得教育部承认本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报销全部学费的50%。获得教育部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报销全部学费的60%。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报销全部学费的70%

 第五条 参加在职攻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干警,应向政工处书面提出个人在职学历学习申请报告,经政工处初审后,报请院党组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报销部分费用。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学习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条 获得法律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及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干警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及个人申请报告提交本院政工处审查,政工处提出审查意见,经院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给予发放。

 第七条 凡报销在职教育学费的干警,3年内非经组织安排本人自行调离或自动离职、辞职的,必须退回已报销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法律本科、研究生、博士生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在编干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院党组。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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