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会风会纪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端正会风,严肃会纪,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制度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因私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会前请假,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请假单报政工部门备查。
第三条 各部门正职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检察长书面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分管领导书面请假。
第四条 不能出席会议又未按以上规定做的,视为缺会。
第五条 会议严禁迟到早退,与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进场,会议开始后入场者视为迟到;有特殊情况中途退场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者视为早退。
第六条 会议期间,禁止在会议场所吸烟、吃零食。开会时要将移动电话处于关闭或震动状态。
第七条 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玩手机;不得交头接耳、喧哗闲谈、来回走动、频繁出入或者打瞌睡;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会议室外长时间逗留,以保证会场纪律。
第八条 需要着检察制服的会议,要按规定着装,做到着装规范、整齐、坐姿端正,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第九条 政工部门将对会风会纪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每个季度对会风会纪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作为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及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参会迟到、早退、缺会或在请假中弄虚作假等违反会风会纪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的,取消个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本部门人员参会迟到、早退、缺会或在在请假中弄虚作假等违反会风会纪行为累计五次(含)以上的,取消本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