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机关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我院机关管理,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室对机关各部门考勤情况实行不定期督察。
第三条 上下班考勤时间为正常上下班时间半小时范围内。半小时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至3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3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每月5日前(遇休息日则时间顺延)将本部门上月考情情况报政工部门,政工部门汇总后,每月公布一次机关各部门考勤情况。
第五条 对一月之内迟到、早退合计5次以上的,在全院通报批评。10次以上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由院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
第六条 无合理原因不参加考勤的,视为旷工。旷工超过3天的,在全院通报批评,旷工5日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同时降低其年度考核档次。旷工超过10日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日者,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者,按照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工作日请休假事宜,按照《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被派去出差、开会及临时派出的同志应主动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上花班、串岗、漏岗;不得以办公事为由办私事;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和办公设施从事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打游戏等活动;不得上班期间上街、逛超市,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不准为他人违反组织纪律出假证。否则,一经发现查实,给予所在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簿,由专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工作人员去向。
第十二条 机关考勤及督察情况作为个人和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