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院机关重大决策和事项的督促检查(简称督查)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提高督查实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 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和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 上级领导和本院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 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有关专项重点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分工:
(四)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由政工处负责。
(五) 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决定、院务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由办公室负责。
(六) 检察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由办公室负责。
(七) 涉及检察业务方面内容重点工作的督查由渎检负责
(八) 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内容工作的督查由纪检监察负责。
第四条 督查事项应按照会议决定、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内容复杂的事项,可确定主办、协办单位。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逐项登记《督查件登记薄》,作为工作记录。并将督查事项下达给承办部门。
第五条 督查部门应在有关会议结束或院领导批示后五日内下达督查通知。办理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如期办结;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时限前三天向督察人员说明原因。延期应征得批示领导的同意。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催办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第六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部门答复或报告。承办部门直接向院领导报告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督查部门。
第七条 对外的书面答复或报告,由承办部门起草文稿,并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办公室核稿,批示领导审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行文发出,并交督查部门备案。
第七条 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督查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要求,对督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年度移送机关档案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