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长堎地区检察微博
长堎地区检察微博
长堎地区检察微信
长堎地区检察微信
长堎地区检察头条
长堎地区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风采>>队伍建设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时间:201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院机关重大决策和事项的督促检查(简称督查)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提高督查实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  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和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  上级领导和本院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  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有关专项重点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分工:

(四)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由政工处负责。

(五)  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决定、院务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由办公室负责。

(六)  检察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由办公室负责。

(七)  涉及检察业务方面内容重点工作的督查由渎检负责

(八)  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内容工作的督查由纪检监察负责。

第四条 督查事项应按照会议决定、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内容复杂的事项,可确定主办、协办单位。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逐项登记《督查件登记薄》,作为工作记录。并将督查事项下达给承办部门。

第五条 督查部门应在有关会议结束或院领导批示后五日内下达督查通知。办理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如期办结;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时限前三天向督察人员说明原因。延期应征得批示领导的同意。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催办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第六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部门答复或报告。承办部门直接向院领导报告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督查部门。

第七条 对外的书面答复或报告,由承办部门起草文稿,并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办公室核稿,批示领导审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行文发出,并交督查部门备案。

第七条 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督查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要求,对督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年度移送机关档案室存档。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