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外出请示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机关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安排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和市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检察人员外出请示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长因公或因私离开南昌,必须向市委和市检察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行前须向市检察院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一般为外出事由、所到地、外出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 本院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离开南昌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并经同意;检察长不在南昌时,须向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报告并经同意。各部门副职出差离开南昌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同意。
第四条 本院干警因私离开南昌的,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和联系方法,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及干警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六条 外出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以确保工作联络。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凡违法上述工作纪律的,将责令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