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干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干警政治理论、检察业务学习,提高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进学风,保证学习质量,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安排:
(一) 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由全院干警、聘用人员参加;
(二) 全院原则上每月安排二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学习活动原则上由各支部定期组织,特殊情况下院党组可随时召集进行。上级院统一开展的学习活动按上级院安排开展。
(三) 全院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由院政工处牵头,会同机关党总支统一制定,每月底前完成下月学习活动安排,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由政工部门负责通知。
第三条 学习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指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
(二) 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学习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党报重要文章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三) 学习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四) 学习传达上级文件和精神,本院党组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四条 学习方式:
(五) 原则上采取全院集中学习、各支部定期学习、分科室讨论、自学的方式。
(六) 视情况采取聘请专家授课、观看录像、座谈讨论及举办专题演讲的方式。
第五条 学习纪律:
(七)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政工处书面请假说明事由。
(八) 每次学习参照《院会风会纪规定》签到考勤,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及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九) 要严格遵守纪律,学习纪律参照《院会风会纪规定》实行。
第六条 学习要求:
(十) 学习要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思,学有所获。
(十一) 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必须结合个人本职工作实际,并与统一布置的学习内容相符合,每人每月不少于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