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作风建设,不断规范我院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依法履职,根据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 检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 按照驻监工作要求,检察室工作人员每月驻监工作日不少于16天。
三、 检察室工作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室主任汇报。检察室主任要及时掌握检察室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不得隐瞒、延迟。
四、 检察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或执行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端庄,文明热情,维护检察干警形象。
五、 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准酗酒滋事。
六、 检察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监狱食堂就餐的,要按照相应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搞特殊化。
七、 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廉洁从检规定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不能超越职权、违背职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八、 检察室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监狱摊派经费、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给监狱增添负担。
九、 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工作秘密,违者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