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圳监狱服刑人员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提起公诉
近日,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温圳监狱服刑人员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江西省温圳监狱被告人罗某某从卫生间出来后经过机修房旁边时,盯着被害人谢某某看了一眼后继续往前走,谢某某也看着罗某某并问:“你看什么看,装什么疯?”,罗某某转过身对谢某某说:“你说谁装疯,你到底想怎么样?”,谢某某又问:“你想怎么样?”,罗某某觉得谢某某想动手打自己,就回头走到谢某某面前,用右拳先朝谢某某的鼻部、脸部连续打了三四拳。谢某某抱着罗某某,还手朝罗某某的腰、腹部击打,两人扭打在一起。干警叶某某上前去拖罗某某,罗某某和谢某某同时摔倒在物料堆上,两人才被分开。当时谢某某的鼻子流血,被带往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经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系因钝性暴力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