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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指南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自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由司法部于2019225日颁布实施

 

8.1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批、指派和承办。依据司法部令第124号和司发通﹝2013﹞18号文件对以下内容提出规范要求。

  8.2 受理

  8.2.1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在下列机构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接收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材料及时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a)司法所;

  b)律师事务所;

  c)基层法律服务所;

  d)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

  e)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

  f)其他依规定可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点。

  8.2.2 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通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由法院所在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b)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可由法院所在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c)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8.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a)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b)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d)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8.2.4 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法律援助申请表;

  b)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申请代理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c)可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d)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8.2.5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所在监狱、看守所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8.2.6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下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8.2.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未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a)未成年人;

  b)盲、聋、哑人;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e)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

  f)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g)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8.2.8 通知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接收以下材料:

  a)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侦查阶段);

  b)通知辩护公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c)通知辩护公函、刑事起诉书或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阶段);

  d)通知代理公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强制医疗程序)。

  8.3 审批

  8.3.1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a)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b)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c)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中心)、看守所。

  8.3.2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相关情况存在疑问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予以解释。申请人补充材料、予以解释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如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申请。

  8.3.3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查证核实。

  8.3.4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送交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并要求受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

  a)距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限届满不足7日的;

  b)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c)存在其他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形,需要立即提供法律援助的。

  8.3.5  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在本辖区进行指派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8.3.6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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