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刑法理论指导,而刑法理论不能脱离科学的刑法解释。怎样才能获得科学的刑法解释以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刑法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技巧及刑法解释路径,结论均不能脱离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和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刑法解释只有同时恪守了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分析与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是正当的结论,才能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恪守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分析,并不是指传统称谓上的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也不是指局限于运用一种或几种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而是更为宏观的一种解释要求。其主要是指不管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解释刑法条文,得出的解释结论必须恪守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否则就会失去刑法适用的合规性。换言之,解释结论应当在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绝不能超越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否则就明显不符合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恪守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分析,同样不是指传统称谓上的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而同样是一种更为宏观的解释要求。即刑法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否则就会失去刑法解释的合理性。所谓刑法解释的合理性,是指刑法的解释结论要合乎常识、常情、常理,它是保证刑法解释结论正确性的关键,也是使刑法解释结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重要保障。换言之,刑法解释结论必须符合人伦常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是非善恶观念和行为评价标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心和怜悯心,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良知正义。如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一审对王力军判刑,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角度出发,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并没有错,但是一审没有考虑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没有考虑罪刑均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对其改判无罪,再审改判就是考虑了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考虑了罪刑均衡得出的妥当结论。
总之,无论刑法解释立场上采用主观解释论还是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方法上选择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抑或刑法解释方法论上采取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只要刑法解释结论符合了刑法条文的形式逻辑,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刑法解释结论就符合了刑法适用的第一步,但是符合刑法条文形式逻辑的解释结论并不必然就是正确的结论,这些解释结论只有进一步经受住刑法条文内在价值的检验,即这些解释结论只有进一步符合了罪刑均衡原则,方能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