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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
时间:2021-12-30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院  【字号: | |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维护判决权威、保证罪犯有效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意义重大。看守所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加之少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失位,严重影响了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

看守所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特点

违法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生环节较为集中。从检察监督实践看,看守所违法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发生在病情诊断、看守所报请和公安机关审批三个环节。有些罪犯为了谋求暂予监外执行以逃避实刑惩罚,通过贿赂监管干警,谎报病情、伪造病历或病情鉴定等方式,或者与医疗鉴定机构相互串通,出具假证明,企图以此瞒天过海。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环节,看守所出于特殊照顾或其他方面原因,对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出具评估意见的罪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暂予监外执行后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对不符合病情范围、刑期执行期限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等。

以违规留所服刑为手段,进而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本应依法在收到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后1个月内将这些罪犯送监执行,却选择性地将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超出刑诉法规定时限的罪犯违法留所服刑,而不送监,进而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最终实现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

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方式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仅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手段,若被监督机关不理睬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唯有通过沟通协调处之。

公示(公告)以及听证机制缺失。目前,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看守所初审、提请,由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缺少监督程序,建议增设公开听证制度,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医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听证。

被害人监督机制缺位。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情况最为关心,因此,被害人的监督是保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过程合法的重要手段。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在被害人的监督参与权部分并无明确规定,导致被害人一方被完全忽略或者遗忘,被害人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自然也使得被害人无法及时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另外,即便被害人或家属通过其他渠道第一时间得知了罪犯将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已经暂予监外执行,也没有法定渠道让其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收到反馈,从而出现被害人控诉无门、监督无路的状况。

加强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的对策

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2021年5月,《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坚持同步监督,规范办案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建立起各方信赖、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审查体制,也必须成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关键。”首先,事前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定期与罪犯、同监室人员、主治医生见面,调查罪犯的悔罪、改造表现和病情等;其次,事中审查。检察机关对社矫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医院出具的病情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病情鉴定提交法医进行文证审查;最后,事后审查。检察机关及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违法或不当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2021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为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新的路径。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以看守所巡回检察为基础,采取部门员额检察官轮流办案、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通案研判模式,切实避免“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哨兵”“探头”优势,看守所派驻检察室履行日常监督、先行审查、协助巡回检察等职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司法机体纯洁贡献力量。

建立和完善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和听证机制。除涉及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尽可能对其在服刑期间的全部信息入档,根据需要适时进一步公示公开。在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行过程中,更应该对罪犯服刑情况、身体患病情况等相关信息全面公开,接受其他服刑人员、刑罚执行人员、被害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要时,应视情况举行听证会,保证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再次伤害。

探索引入被害人监督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机制。首先,在审批决定程序中要求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在将决定书抄送检察机关的同时,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其次,在通知被害人的相关书面文件中,告知被害人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及期限,向何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意见,以及明确被害人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参与权受到法律保护;最后,立法明确对被害人的意见是否接受采纳给予反馈的时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设立其申诉渠道。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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