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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时间:2023-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案的核心目标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工作方法。

□以数字化技术助推检察履职,能够有效突破问题发现难、案件办理难、协同治理推进难等传统堵点,不仅可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还可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切实满足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案,就是要做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办案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在党的领导下,“枫桥经验”历经六十年的发展创新,已成为新时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社会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高质效办案。

高质效办案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价值高度契合

首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一切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所在、生命力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高质效办案的核心目标。人民利益是检察办案的根本落脚点,人民群众是办案质效的首要评判者,因此,只有坚持人民至上、检察为民,注重化解人民群众涉法涉检诉求,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才能称得上高质效办案。

其次,走群众路线的工作理念。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法宝。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已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高质效办案要求检察机关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需要重视办案过程中人民群众参与度,同时将办案过程、结果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工作方法。

再次,以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为直接目标。实现矛盾纠纷的全息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枫桥经验”不仅注重及时解决当前矛盾纠纷,还注重修复因矛盾纠纷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程度彰显“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努力避免类似矛盾纠纷的再发生。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矛盾不化解,就会不断发生新的案件。检察工作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的做法不能有效化解矛盾,也就称不上“高质效办案”,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据事实、法律把案件办结,还要努力化解产生这些案件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另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努力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追求诉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最后,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质效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现代科技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深度运用数字化技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打造数字“枫桥经验”,加快推进数字化治理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数字化智能警务、数字化产业经济、数字化综合服务等融合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践行数字赋能。当前,在矛盾化解、公共安全、执法司法、基层自治、诚信体系等重点领域嵌入“互联网+”,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效果。以数字化技术助推检察履职,能够有效突破问题发现难、案件办理难、协同治理推进难等传统堵点,不仅可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还可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切实满足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

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具体实现

深化落实信访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高质效了解人民所愿。信访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了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的重要窗口,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点难点。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途径,如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热线电话“三位一体”的集成式服务阵地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用心用情解决民之所盼,不仅要做到“件件有回复”,还要做到“件件快回复”和“件件好回复”。对于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案卷材料,仔细核查案件证据,对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涉及群体性的信访、控告案件,可能反映出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或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此应当高度重视,依法能动履职,在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诉源治理,高质效解决矛盾纠纷。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在履职过程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处罚会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乃至其家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体现谦抑性,尤其是在轻罪治理中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初犯偶犯,应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对依法可以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不批捕、不起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预防。在具体案件中,努力通过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促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将解决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融入办案目标。此外,还要通过办案实现犯罪预防效果,如结合办案进行法治宣传、深入分析案件发生原因,查漏补缺,防止新的犯罪发生。

积极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办案模式,“高质效”体现司法民主。检察公开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不仅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供重要保障,还可以充分了解多方意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可以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创新履职、能动履职、自觉履职的一种体现。由此,检察机关要明确公开听证的重要意义,以理念转变为引领,坚持“应听尽听”,推动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扩大检察公开听证的传播力、影响力。为了推进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检察机关应该深入研究公开听证的基本规程,包括明确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公开听证的运行程序、听证主体的确定以及听证员的选任、听证结果的反馈和落实等。

深度融合数字化技术,高质效实现法律监督职责。当前,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代表的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探索。一方面,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破解传统监督手段不足、监督范围过窄、监督过于被动的局限,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全面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改变传统线索来源不足、线索发掘不够、法律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分析,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节点式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式的监督。再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扩大法律监督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即由传统的、基于少量裁判文书而展开的个案监督转向大数据全样本的、基于海量乃至全部公开法律文书而展开的类案监督。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部署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指引检察机关从根本上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把牢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上下功夫,按照司法规律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高质效办案”。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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