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落实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运行成本,促进节能型社会建设,明确我院广大干警的责任,保证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各内设处室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干警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坚持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成立院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的节能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节能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落实、检查全院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各处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节能工作负责。
三、责任内容
1、办公室负责向全院干警传达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本院节能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
2、积极制定院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
3、抓好本院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4、切实抓好当前我院节能重点环节,抓好办公节能工作。
5、对本院不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负责做好节能工作的干警进行批评教育。
四、责任考核
建立对各处室节能情况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采取院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处室,及时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处室的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