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公共机构节能奖惩制度
为发挥我院在节能降耗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圆满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本院节能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节能奖惩制度。
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内设处室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浪费严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院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各部门及各楼层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不良行为,发现一起,予以全院通报。
三、采取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内设机构进行节能情况督查。
四、对下列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2)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1)造成资源严重浪费;
(2)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
(3)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