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制度
一、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支部或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向党组织认真负责地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二、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和反映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三、党支部要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鼓励党员积极向党组织讲心里话,努力创造和谐气氛。
四、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可采取口头和书面汇报两种方式。
五、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要诚实,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拿党性原则作交易。
六、党组织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中的成绩进行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
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包括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对重大问题、政治观点或某一重要事件的认识过程。
八、党员在汇报思想和工作时提出的问题,党组织应认真地予以答复或帮助解决。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中共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机关党党支委员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